前段时间,
导演陈凯歌在综艺节目上
拍摄的一段关于代孕的短片
引发广泛争议
甚至被人民法院报点名:
别以身试法
代孕涉及到伦理、法律诸多问题
我国明确禁止代孕行为
但当涉及到代孕纠纷时
法律又将如何决断?
广东一男子便通过代孕
得到了一个男孩
不幸的是
孩子在出生57天后
便患病去世
男子将提供代孕服务的公司诉至法庭
01.广东一男子签协议代孕
孰料孩子出生57天即死亡
年6月11日,因无法正常生育,男子尹某与欧某、某健康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约定进行代孕服务。
协议约定,精子和卵子由甲方负责指定,代孕方由乙方提供且全权委托管理;还约定,胚胎性别需检测为男孩。合同签订后,尹某向欧某、代孕公司及其指定的罗某(代孕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服务费59.3万元。
在经历一次代孕失败后,年1月30日,代孕母亲在佛山一妇幼保健院顺利娩出一婴儿。然而,尹某还没来得及高兴,孩子在出生58分钟后就因“母亲羊水III°浑浊”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高危儿。
2月6日,孩子转院治疗,病情加重。尹某又于3月22日带医院,3月27日被该院宣布临床死亡。
孩子仅存活了57天便死亡!尹某内心悲痛,遂起诉代孕公司与欧某、尹某,认为孩子死亡是因代孕行为不当。除了此前支付的59.3万元,尹某还支付了代孕母亲的生产及婴儿的治疗医药费共计12万余元。
02.对簿公堂,焦点有三!法庭上,尹某主张,《代孕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无效,而根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他还认为,欧某、代孕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自己提供了非健康的高危婴儿,导致自己遭受损失,被告应赔偿损失。
欧某则辩称,自己是代孕公司员工,只是替罗某代签,不应承担合同义务。代孕公司称,欧某不是自己公司的员工;在签订本协议时,协议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罗某则称,自己不是代孕合同的当事人。
法院认为
该案主要存在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欧某是否为案涉合同当事人?
案涉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若案涉合同无效
各方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欧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代孕公司的关系,因此案涉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尹某及欧某、代孕公司。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订立有关民事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以及我国传统的社会风俗和道德。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因此,《代孕协议》无效。
签订协议时,双方都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欧某、代孕公司作为代孕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的过错,认定过错比例为70%,尹某的过错比例为30%。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欧某、代孕公司与尹某应按照其各自的过错比例予以承担。尹某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3.二审改判:责任承担比例相同!尹某认为,涉案婴儿是因宝代孕公司的代孕行为不当而死亡的,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婴儿死亡与代孕行为未存在必然关联是错误的。因此,应改判欧某、代孕公司、罗某共同向尹某按比例赔偿损失84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四
《代孕协议》是否有效?
欧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尹某主张被告共同承担70%责任是否成立?
罗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代孕协议》无效;根据现有证据,欧某主张其是代孕公司的员工,代表代孕公司、罗某签订协议的事实缺乏依据;罗某虽然抗辩以其个人名义收款是为方便向其他主体支付款项,但却未能就该事实举证证明,亦不能充分证明其个人财产与代孕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故罗某对代孕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责任承担比例,二审法院认为,尹某、欧某、代孕公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普通商事主体,明知代孕行为与我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及公序良俗相违背,仍违法签订和积极履行代孕协议,对合同的无效均存在同等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认定由尹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欧某、代孕公司共同承担50%的责任。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婴儿及母亲的生产治疗费用由尹某自行承担,理由欠妥,予以纠正,亦应由合同的各方根据过错程度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欧某、代孕公司赔偿尹某32万余元,罗某承担连带责任。
见习记者
谢钱钱
编辑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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