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11日讯11月11日,济南市委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济南市公园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围绕总则、绿化养护、园容卫生、设施设备、经营管理、游园秩序、安全管理、服务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56条规范标准,目前《规范》已正式印发。
近年来,济南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将民生工程与生态工程相结合,将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作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良好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序规划建设新公园、合理改造提升老公园,初步构建了泉城特色的公园体系,全市公园形象面貌显著提升,特别是雪野风景名胜区专项整治、鱼翅皇宫建筑群拆除等工程实施后,公园及其周边环境更加优美、景色更加靓丽、周边市民生活更加幸福,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年6月16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印发了《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加快打造魅力泉城行动方案》,全文13次提及公园,明确指出了打造城市绿色空间、做好城市节庆装扮、倡导文明健康行为等公园发展若干标准。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树金表示,这对全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加快打造“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文化优秀”的公园新形象、新面貌,成为摆在面前的最紧迫、最重大的政治任务和历史使命。
此外,济南市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先进省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依然存在着不少差距和不足,面临着一些新问题、新挑战,比如:随着社会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公园的逐步免费开放,游客量的急速增长,公园的安全、服务、维护以及文化传承培育等方面压力不断加大,以往的服务管理标准难以适应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如何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做好公园服务管理工作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一大课题。
鉴于以上原因,济南市借鉴北京、成都、广州等先进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济南市公园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围绕总则、绿化养护、园容卫生、设施设备、经营管理、游园秩序、安全管理、服务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56条规范标准,目前《规范》已正式印发。
济南市公园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园服务管理工作,加快打造“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文化优秀”的魅力公园,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公园服务基本要求》(GB/T)、《公园设计规范》(GB)、《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结合全市公园服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公园,是指城市建设用地内,国有投资建设管理的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
第三条市、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服务和管理的公园服务中心或管理运营单位。
第四条公园服务管理基本要求:
(一)以民为本,以服务游客为宗旨,以自然和谐为目标,注重景观特色和地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二)保持环境整洁、景观优美、秩序井然、设施完善、安全平稳;
(三)注重传统民俗、历史人文、红色文化等的传承和发扬以及科学知识的普及;
(四)加强对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接待与服务;
(五)工作人员应仪表整洁、语言文明、待人礼貌、着装规范;
(六)公园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能,制定符合公园功能定位、规模现状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完善监督与检查机制。
第五条公园服务管理工作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绿化养护
第六条健全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养计划,落实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植等各项养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树木应树形优美,树冠完整,植株生长良好,修剪及病虫害防治及时,无明显缺株和枯枝死叉,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状;定期对园路、广场、景点周边大树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断枝、倒伏树、枯树和危树,清除残留树桩;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养护管理,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二)灌木应生长旺盛、冠型完整,做到无枯枝、无病虫枝,对残缺、老化的灌木及绿篱应及时补植、更新。其中:整形灌木及绿篱不脱脚,应适时修剪,保持轮廓清晰、整齐美观;
(三)花卉应株(丛)形美观,花色正常,生长良好,残花及枯死株修剪、清理及时,生长季节无明显缺株、倒伏现象,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状;
(四)草坪应修剪及时,整齐一致,边缘清晰,生长良好,无积水、明显斑秃和有害生物危害状。观赏草坪不准游人进入踩踏;游憩草坪应定期轮流关闭养护管理,无人为踩踏的道路和板结的地块;
(五)地被植物应做到同种(品种)、同一地段规格一致,生长良好,覆盖度高,无明显斑秃和有害生物危害状;
(六)水生(湿生)植物应生长良好,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状;挺水植物生长季节无大面积倒伏现象,在秋冬季及时割除,防止枯萎茎叶落入水体,造成二次污染;
(七)竹类应林相完整、更新及时,无明显死竹、枯竹、破损竹和有害生物危害状。
第七条建立植物资源台账,加强植物物候期、病虫害、生长势的动态观测,精准掌握植物生长状况。
第八条注重提升园艺水平,积极推进植物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和特色植物景观打造,杜绝过度设计、过度绿化。
第九条根据绿化景观提升需要,编制年度绿化植物栽植、补植、更换计划。对需经常、反复补植的区域,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研究制定长效治理方案。
第十条不得擅自伐移树木。因栽植过密、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确需伐移树木的,公园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实施。
第十一条完善浇灌设施,实行科学灌溉,推广应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加快实施立体绿化、清洁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园林废弃物二次利用等环境保护新措施,倡导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
第三章园容卫生
第十二条出入口、广场、园路、游览区每日清洁不少于两次,并做到随时保洁,无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痰迹或其他污物,无垃圾杂物乱堆乱放现象,无卫生死角。加强绿地日常保洁管理,提倡公园枯枝、落叶就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科学循环利用,无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环境现象。
第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墙面整洁,无破损脱落、乱涂乱画、乱张贴现象,无明显污渍,墙角无蛛网。
第十四条座椅坐凳、垃圾箱、健身器材、游船等设施应每日清洁,定期消毒;小品雕塑、花架、护栏、标牌、景墙等设施应定期清洁,保持干净美观。
第十五条合理确定垃圾箱数量和位置,并按照垃圾分类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箱应套袋并日产日清,无污物外露,箱体干净整洁,周围地面无污渍。
第十六条健全厕所管理制度,确保制度上墙、专人保洁,做到“四净四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异味、地面无积水,水通、电通,灯明)。厕所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垃圾,保洁工具和用品不能外露。厕所开放时间应与公园开放时间同步。
第十七条公园水体应无异味,水面无废弃物、藻类等漂浮物,水底无垃圾;景观用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水域功能Ⅳ类的质量标准;游客接触的景观用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水域功能Ⅲ类的质量标准。严禁各种污水、废水排入公园湖泊、水池、河道等水域。
第十八条卫生保洁操作文明规范。清扫中注意防扬尘,保洁工具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影响公园景观。具备条件的公园宜采用机械化清扫作业,提升保洁效率和保洁效果。
第十九条雨雪后及时清扫出入口、广场、园路、游览区,公园内禁止使用化学融雪剂。
第四章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服务、游憩、管理等设施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样式、风格应与公园景观、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遇特殊天气、重大节日、文化活动等,应适当增设临时性设施。
第二十一条主园路、出入口、厕所、停车场及其它游憩和服务建筑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符合《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无障碍设计规范》(GB)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园规模及需要配备消防设备、器具和火警监控系统,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消防设施完好率达%。
第二十三条承担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应以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公园安全条件和资源保护价值要求为依据,合理设置应急避险标识和设施,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
第二十四条公园内建(构)筑物、各类橱窗、指示牌、雕塑、桌凳椅、垃圾箱、护栏、洗手台池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仿古建(构)筑物漆面无脱落现象,道路、广场、路沿石、台阶、汀步等平整完好,无坑洼积水、无缺失破损现象。
第二十五条公园内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纪念物、石刻、字碑等,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予以保护,设置保护标志及说明牌;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艺术品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园内设施的检查、检测、维护、维修,确保正常使用并符合相关技术安全规范:
(一)设施应完好无损,无结构、装修等安全隐患;发生故障和正在维护的设施应有明显的禁止使用标识;
(二)活动场地、园路等铺装面应防滑,损坏部分应及时修补,消除安全隐患;
(三)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应完整无损,运行正常;外露的检查井、进水口、给水口、喷灌等保持清洁、完整无损,冬季应采取防冻裂保护措施;
(四)主要道路、出入口、河湖水面等危险地段、警示标识等周边区域应有完好照明设施设备,满足夜间游园安全需要。照明设施设备应有足够照度,无带电裸露部位;
(五)建立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连接顺畅、相互呼应的导览标识系统。各类标识标牌应制作规范美观,体量、尺度、色彩、风格等与公园风貌、文化特色相协调,中外文标识准确无误,指示清晰明显;及时更换破损、缺失的标识标牌,健全完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