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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徐新建七宝法庭*慧敏
“秃”如其来,已成了当下很多年轻人的痛。为预防脱发,年轻人们想尽办法,其中做好最基础的洗护,好好洗头总归没错吧。谁曾料想,本没有脱发烦恼,竟因此开始秃了?这事放到谁身上都会心塞……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使用洗发产品后脱发引起的纠纷案件。那么谁应该为“秃头”买单?本期的闵法拍案就来为你揭晓答案。
用了知名洗发露
美女竟然秃头了
一头秀发、容颜姣好的小丽就遇上了这样的苦恼。使用知名品牌的洗发产品后,小丽的头发开始结块、掉落,虽及时就医、停用产品,却都未能阻挡脱发的趋势,最终头发全部掉光。经过治疗后,虽然脱发区域缩小了,新的头发也长出来了,但郁气难纾的小丽还是一纸诉状把洗发产品生产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原告诉称:
使用被告生产的洗发产品后,原告的头发全部脱光,容貌受损,据此认为涉案洗发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故依产品侵权责任主张被告赔偿医药费、假发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
被告辩称:
被告生产的产品均经国家严格检测,是合格产品,不可能造成原告诉称的脱发结果。且医院诊断原告病情结论脱发为斑秃,并非使用被告的产品造成的,原告脱发与被告的产品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承担产品责任。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在案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
涉案洗发产品作为日常消费品,已为社会中不特定人群常年广泛使用而并无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经检测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各类指标也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关于原告头发脱落是否系因使用被告产品造成,即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鉴定部门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结论为“鸟巢状发”可能诊为化妆品毛发病。但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鸟巢状发”会造成头发全部脱落形成“斑秃”的后果。
其次,原告最初就诊曾有“假性斑秃”的就诊记录,假性斑秃是相对斑秃而言的一种无明显致病原因的慢行进行性瘢痕性秃发,由于局部皮肤萎缩形成瘢痕,毛囊结构消失,因此毛发无法再生。现原告头发已再生,可见病症与“假性斑秃”不符。
再次,原告在停用被告产品后,脱发状况未有合理转归,而是脱发越加严重,医院就诊拟是“斑秃”。而“斑秃”主要见于中青年人群,是一种骤然发生的局限性斑片状的脱发性毛发病,其病变处头皮正常,无炎症及自觉症状;目前病因不是很清楚,可能和情绪,作息时间不规律,经常熬夜,工作压力过大,免疫力低下有关。现代医学认为,本病与神经系统功能紊乱和免疫反应有关。
可见,“斑秃”的形成与使用化妆品并非必然相关。因此,难以认定原告头发脱落与使用被告产品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制造商、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很严格,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察过错因素。无论生产者、销售中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论,只要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应该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初衷:
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在督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自身工作高度负责,改进技术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质量,以保障产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目的也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无过错责任原则=没过错?=没过错也要赔?=全赖产品生产者?
NO!
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说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没有过错,更非强调行为人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是强调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即免除受害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
但认定产品责任,
仍需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产品存在缺陷
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通常包括:“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充分条件:对于存在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类型,只要产品不符合上述标准即为有缺陷。
实质要件: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但并非缺乏安全的产品都有缺陷,如:炸药本身具有不安全性,属于危险品;刀具不属于危险品,但使用不当时也会有危险。这些众所周知的危险性产品并不必然是缺陷产品。
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损害事实包括:
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等;
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指缺陷产品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缺陷产生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
具有因果关系
即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遇到消费问题,我们在鼓励大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想提醒大家维权要依法,诉讼维权更要讲究合法合规、有理有据。在侵权案件中,一般而言,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启动产品责任的第一环,但侵权责任的完整闭环还需要因果关系的连接。只有满足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完整要件,才能精准的认定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法律不是宣泄情绪的工具,而是在衡平情理法中不断推进社会规则的完善,从而更好的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离不开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共同助力。
责任编辑:陈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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